案例分享:王某某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作者:上海明焕律师 ![]()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2011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澄迈县××镇×××村××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区×××××栋××××房。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某、张某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琼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4)海中法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某、张某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琼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王某某、张某某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初,郭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被告人王某某提议共同贩卖毒品,郭某负责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毒品,王某某负责将毒品在海南省贩卖。郭某、王某某陆续向汪某、曾某某、庞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摇头丸”)、甲硝安定片剂(俗称“飞仔”)等毒品,汪某、曾某某则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余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购买毒品,郭某某、郭某某2(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受郭某指使将毒品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王某某单独或伙同王某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曾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2年5月底,郭某与汪某联系购买5000克氯胺酮。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5000克氯胺酮并交给郭某。随后,郭某乘坐长途客车携带毒品返回海南省海口市。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2. 2012年6月初,郭某与汪某联系购买10000克氯胺酮。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商场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10000克氯胺酮并交给郭某某。随后,郭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交给郭某,郭某支付郭某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3. 2012年6月中旬,郭某与汪某联系购买8000克氯胺酮。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8000克氯胺酮并交给郭某某。随后,郭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交给郭某,郭某支付郭某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4. 2012年6月底,郭某与汪某联系购买7000克氯胺酮。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7000克氯胺酮并交给郭某某。随后,郭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交给郭某,郭某支付郭某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5. 2012年7月中旬,郭某与汪某联系购买9000克氯胺酮。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9000克氯胺酮并交给郭某某。随后,郭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交给郭某,郭某支付郭某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6. 2012年8月某日,郭某与汪某联系购买11000克氯胺酮。汪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酒店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11000克氯胺酮并交给郭某某。随后,郭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交给郭某,郭某支付郭某某2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7. 2012年8月初,郭某与庞某、曾某某联系购买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12年8月9日,郭某将11.5万元转账给曾某某。同日,曾某某与郭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批发市场附近向孙某某、余某某购买了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郭某某将毒品交给郭某某2,由郭某某2乘坐长途客车运输至海南省海口市,郭某取得毒品后支付郭某某24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贩卖。 8. 2012年8月中旬,郭某与庞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硝安定片剂,郭某将毒资交给庞某,庞某携带毒资返回广东省深圳市后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批发市场附近从孙某某、余某某处购买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0000粒甲硝安定片剂,随后交给郭某某。郭某某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带回海口市交给郭某,郭某支付郭某某3000元报酬。被告人王某某将部分毒品贩卖。 9. 2012年8月底,郭某与曾某某、庞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王某某、郭某向庞某汇款30余万元,庞某将28万元取出后交给曾某某。曾某某、郭某某、郭某某2到广东省东莞市××××批发市场附近,将28万元毒资交给了余某某,余某某携带毒资逃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依法查扣的毒品、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所用手机、银行卡等物证,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记录、银行流水清单、航班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郭某、汪某、庞某、曾某某、郭某某、郭某某2、孙某某、余某某、王某某2、曾某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被告人张某某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并负责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中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注上海明焕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享受免费咨询服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声明:转载仅供学习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