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室集体嫖娼被抓?常州市卫健委辟谣!卖淫嫖娼怎么罚?上海明焕律师作者:上海明焕律师 ![]()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帖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医生集体团建嫖娼被抓”。网传聊天截图中,有人称“一院骨科集体嫖娼……手术都停了。”另有视频显示,多人聚在一疑似KTV包房内,现场有衣着暴露的女性。 ----6月20日常州市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关注到网传事件,正在调查中。其后,常州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经了解,前述网传嫖娼消息系谣言。 ----虽然是虚惊一场,但是相信很多网友还是想知道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会怎样处罚,那么今天上海明焕律师就给大家整理一下! ----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4、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5、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澎湃新闻 华律 声明: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海法律咨询##上海明焕律师事务所# |